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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6、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7、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五)项: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8、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六)项: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9、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七)项:、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100、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八)项: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101、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法律依据:
  (1)《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九)项: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102、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
  法律依据: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以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3、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延长收费时限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继续收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二十一条:“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9、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四)项: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五)项: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2)《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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