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它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1、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82、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业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3、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4、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5、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6、不执行价格监审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7、不执行价格申报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8、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9、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不执行调控措施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1、不执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2、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所列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3、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94、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二)项: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5、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二十一条(三)项: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2)《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
三十五条: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