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四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9、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2、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六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示的价格高于规定上浮幅度或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第
二十一条:“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4、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第二项“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5、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第三项“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6、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收费、强行服务、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第四项“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卖商品、强行收费、强行服务、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7、通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提高等级手段变相涨价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第五项“通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提高等级手段变相涨价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8、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或利用独占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9、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八条“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第七项“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0、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
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
五条:“(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
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6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