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区(县)内河港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
上海港口条例》,提升区(县)内河港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内河港区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我局将组织编制各区(县)内河港区规划。
现将我局制订的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主动向区(县)政府报告,并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这项工作,确保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如期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市港口局关于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市港口局关于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高水平编制上海市区(县)内河港区规划,促进区(县)内河港区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水系建设的若干建议〉的函》的复函”(沪府办函[2006]20号)的精神,现就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立足发展、考虑长远”。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修订报告)》,按照各区(县)的功能定位,科学分析区(县)经济需求,把握运输集装箱化和船舶尺度大型化的规律。结合产业布局、物流园区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规划内河集约化港区,整治和搬迁中小码头,改善港区集疏运航道条件,推广标准化船型,完善公用基础设施及港航管理设施,发展多式联运,并制定和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带动区(县)形成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全面提高港区的质量、效益,以及服务于经济社会的能力,提升水运作为节约型、环保型运输方式的地位,缓解陆上运输压力,降低单位运输产品的耗费,推进水运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达到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和谐统一。
二、基本原则
1、处理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港区量的水平侧重于满足需求,其用地规模、吞吐能力、实施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港区质的水平适应科学发展,其目标、结构、效益等要与经济社会结构、节能、环保的要求相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