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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函


广西老年基金会:

  你会《关于广西老年基金会捐赠所得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广西老年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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