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维护中标通知书的严肃性,严格合同管理。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准违规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赔偿投标人相应损失;因中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还应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损失之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5%以下,投标人投标时应将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出现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导致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引起变更的,按项目审批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规范管理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应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与任何行政部门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参与招投标过程,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不允许参与编制或编制标的。有形建筑市场只能按照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收费,不得按交易额或中标价收取费用。
十一、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电力、通信、建设和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自治区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地(市)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吊销营业执照;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