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审批程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即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 (即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和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审核。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原设立的涉及工程建设招标的审批事项,凡无行政许可依据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按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结合西藏实际,以自治区现有行业评标专家组为基础,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由自治区统一组建一个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交通、电力、水利、文物等部门管理;各地(市)、各部门应在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评标纪律。
六、严格招标人管理。招标人应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法规,依法进行招标。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不招标,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违法议标;禁止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禁止采取故意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不合理提高技术规格或将技术规格规定的只有少量投标人才能满足要求等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将招标项目肢解、在各招标人之间“分配”,以限制或减少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提倡无标底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项目设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七、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与任何行政部门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代理费、回扣等手段承揽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严厉禁止与投标人串通而使该投标人中标,损害招标人利益。
八、严格投标人管理。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挂靠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摆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