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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6]30号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严重自然灾害。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西藏是我国大陆地壳活动最为强烈的省(区)之一,地震的强度与频度居我国大陆之首。近几年来,我区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平均每年发生3~5次,占全国中强地震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时也是发生7级以上大地震的重点危险区域之一,防震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做到平时居安思危,常备不懈,预防到位,震时反应迅速,决策科学,高效有序,救援得力。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根据西藏自治区地震台站分布情况和填补西藏地震监测空白区的要求, 自治区地震局要尽快制定全区地震台网发展规划,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纳入“十一五”规划(计划)之中。依托高新技术,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地震监测台站,形成测震、前兆、GPS相结合的主体观测系统,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覆盖面及监测能力,为我区及周边地区提供较准确的分析预报基础数据。
  抓紧制定《西藏自治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因擅自建设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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