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粤人发[2004]292号)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警和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精神和地方民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考核由市、县(区)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地方民警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除接受人事部门的监督外,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也要进行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符合转制条件、在公安机关专项编制员额内已经评授警衔但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地方民警。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4个方面。考核由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三个部分组成,分别实行百分制计分法,然后按平时考核占50%,民主测评占25%,组织考核占25%的比例合成初步成绩,再比照加减分条件进行加减分,最后得出考核总成绩。

  五、操作办法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得分占考核成绩的50%)

  平时考核以民警个人2001年至2003年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评定得分。评分方法为:当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得90分;被评为称职等次的,得75分;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得65分;因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定等次的,得60分;属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或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按规定不参加考核的,得60分。将被考核者3年年度考核得分相加后

  除3,以三年总分的平均值为民警平时考核得分(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办法保留两位数,下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