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研究探索区域统筹规划管理的运行机制和跨区域规划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有效保障区域性规划的实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办、考核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建立完善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考核制度,将各县(市)、区(园区)执行规划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考核办、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进一步研究理顺规划执法体制,以相关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划、国土、城管、房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建立规划执法的协调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编委办、城管局、建委、工商局、各区政府)
(十四)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听证、公众举报等制度,着力推进“阳光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四、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十五)继续做好“百千工程”的规划编制工作,深化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发改委、建委、交通局、财政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完善乡镇规划管理网络,形成“城乡统筹、规划一体、上下联动、协调发展”的规划管理工作新格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人事局、编委办,规划局〕
五、加强规划的宣传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为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十七)加强各级政府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规划法规与知识培训,形成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规划、宣传规划,尊重规划、服从规划,参与规划、落实规划氛围。(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十八)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规划宣传工作,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意识。(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十九)进一步充实规划管理力量,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素质规划人才,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加强战略性规划的前期研究,积极推进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成立。(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编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