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为暂缓转制对象的人员,需经过考试考核程序转制的,可先行安排参加笔试,待暂缓期满,视表现情况再确定是否转制。
暂缓期满后列为转制的对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办理确认为国家公务员报批手续;不合格的,不得确认为国家公务员。
三、转制方式
(一)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地方民警,经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转制手续:
1、军队转业干部;
2、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按规定程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公安机关的人员;
3、1998年以后,经省人事厅下达招收计划,并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的人员或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安部属院校毕业生。
(二)除以上(一)款所列情况外的地方民警通过考试、考核转制。
(三)经考试、考核未能转制的,应调离执法岗位,由公安机关负责妥善安排其它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四、办法和步骤
(一)确定转制对象。各有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所有在职地方民警情况的基础上,对转制对象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转制方式。转制对象本人填写《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式样附后),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市人事局、公安局确定)交所在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政治处(政工办)。
如有地方民警主动提出不参加转制的,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资格审查。
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对其身份及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按进入公安机关方式分别列表造册,连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警察证、个人首次评授警衔审批表等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地级市公安局政治处复核汇总,报地级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对第三条第(二)款人员,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对其身份及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列表造册,连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警察证、个人授衔审批表、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地级市公安局政治处复核汇总,报地级市人事局确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