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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粤人发[2004]2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有关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地方民警转制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核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公安编制员额内,对符合条件、考核或考试考核合格的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适应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警的需要。

  二、转制的范围和对象

  地方民警转制的范围是:已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报地方民警转制工作计划的市公安机关。首批列入范围的有河源、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汕头、揭阳、清远、茂名、阳江、肇庆、梅州、云浮、湛江、珠海、韶关、惠州、汕尾市公安机关。

  转制对象为:在公安机关专项编制员额内已经授予警衔但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地方民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转制对象:

  1、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行政处分,按规定应取消警衔或予以辞退或调离的;

  2、因私出境出国逾期未归或擅离职守的;

  3、非因公致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暂缓转制对象: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2、被政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3、2001年10月1日以来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以及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考核中确定过不称职等次的。

  受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暂缓期视调查情况定。

  因受党纪或行政处分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列为暂缓转制对象的,暂缓期为一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满日在本通知下发日之后的,从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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