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地方民警主动提出不参加转制的,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资格审查。
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对其身份及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按进入公安机关方式分别列表造册,连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警察证、个人首次评授警衔审批表等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地级市公安局政治处复核汇总,报地级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对第三条第(二)款人员,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对其身份及档案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列表造册,连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以及有关资料复印件(警察证、个人授衔审批表、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由地级市公安局政治处复核汇总,报地级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转制对象,由市、县(区)人事局、公安局在本市、县(区)公安机关内部,分别作为考核或考试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的,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资格者,不得列入转制对象。
(三)考核。
对确认资格人员进行考核,由市、县(区)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公安局(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具体按《
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民警考核的初步成绩、加减分情况、总成绩必须由市、县(区)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在本市、县(区)公安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考核合格分数线划定为60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转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要求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为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办理国家公务员身份确认手续。
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经确认资格、考核合格和通过公示后,填写《广东省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转制登记表、考核和加分证明等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审批。审批前必须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在本市公安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审批情况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分别报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备案。
(五)组织第三条第(二)款人员考试。
1、公布考试通知。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地方民警转制考试的文件要求,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公安机关内部公布考试通知(要求通知到每位确认资格的考试对象)。通知内容包括:考试的对象、方法和程序;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考试科目、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