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转制对象:
1、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行政处分,按规定应取消警衔或予以辞退或调离的;
2、因私出境出国逾期未归或擅离职守的;
3、非因公致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暂缓转制对象: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2、被政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3、2001年10月1日以来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以及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年度考核中确定过不称职等次的。
受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的,暂缓期视调查情况定。
因受党纪或行政处分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列为暂缓转制对象的,暂缓期为一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满日在本通知下发日之后的,从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列为暂缓转制对象的人员,需经过考试考核程序转制的,可先行安排参加笔试,待暂缓期满,视表现情况再确定是否转制。
暂缓期满后列为转制的对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办理确认为国家公务员报批手续;不合格的,不得确认为国家公务员。
三、转制方式
(一)符合下列之一条件的地方民警,经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转制手续:
1、军队转业干部;
2、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按规定程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公安机关的人员;
3、1998年以后,经省人事厅下达招收计划,并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的人员或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安部属院校毕业生。
(二)除以上(一)款所列情况外的地方民警通过考试、考核转制。
(三)经考试、考核未能转制的,应调离执法岗位,由公安机关负责妥善安排其它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四、办法和步骤
(一)确定转制对象。各有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要在全面、准确掌握所有在职地方民警情况的基础上,对转制对象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转制方式。转制对象本人填写《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登记表》(式样附后),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市人事局、公安局确定)交所在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政治处(政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