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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4]292号)


各有关地级市人事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地方民警转制工作。现将《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事厅、公安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有关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地方民警转制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地方民警转制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核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公安编制员额内,对符合条件、考核或考试考核合格的地方民警,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适应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警的需要。

  二、转制的范围和对象

  地方民警转制的范围是:已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报地方民警转制工作计划的市公安机关。首批列入范围的有河源、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汕头、揭阳、清远、茂名、阳江、肇庆、梅州、云浮、湛江、珠海、韶关、惠州、汕尾市公安机关。

  转制对象为:在公安机关专项编制员额内已经授予警衔但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地方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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