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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得到的实惠不断增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是,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当前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对农民负担监管不力;一些部门巧立名目、变换手法乱收费、乱罚款;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按规定取消有关收费项目;一些乡 (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没有严格执行“限额制”;一些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对此,必须认真研究并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办发[2006]48号文件关于坚持“标本兼治、尊重农民意愿、推进基层民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总体要求,适时调整监管重点,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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