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三)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调整城市规划、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种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
(一)推进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相关项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研究制定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加强公共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大公共住房保障力度。
(一)加强公共住房规划与建设。公共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共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继续推行租金补贴方式,适当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增强廉租住房对本地最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一条 继续开展零星危旧房改造。为促进规划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对五城区的零星危旧房进行拆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