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五城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035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建设用地1474公顷;供应公共住房建设用地189公顷;供应农迁房建设用地372公顷。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50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87公顷,公共住房建设用地53公顷,农迁房建设用地160公顷。
2007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37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87公顷,公共住房建设用地34公顷,农迁房建设用地53公顷。
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38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93公顷,公共住房建设用地34公顷,农迁房建设用地53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387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00公顷,公共住房建设用地34公顷,农迁房建设用地53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39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307公顷,公共住房建设用地34公顷,农迁房建设用地53公顷。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自2006年6月1日起至规划期末止,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公共住房、农迁房)用地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以上。规划期内,供应住房建设用地总量2035公顷,其中1411公顷用于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节约、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自2006年6月1日起至规划期末止,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公共住房、农迁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住房和农迁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