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标和方针
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保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特别是本地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原则。商品住房应满足本地和外来居民日益增长的合理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廉租住房保障应“应保尽保”,基本解决本地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1.91万套,总建筑面积555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住房45.33万套,建筑面积4306万平方米;建设公共住房6.47万套,建筑面积540万平方米;建设农迁房10.11万套,建筑面积709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调查,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五城区城市新建住房年度目标为: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8.42万套,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公共住房建设1.47万套,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农迁房建设4.19万套,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8.74万套,建筑面积830万平方米;公共住房建设1.25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农迁房建设1.48万套,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9.06万套,建筑面积861万平方米;公共住房建设1.25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农迁房建设1.48万套,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9.39万套,建筑面积892万平方米;公共住房建设1.25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农迁房建设1.48万套,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9.72万套,建筑面积923万平方米;公共住房建设1.25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农迁房建设1.48万套,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一)公共住房保障本地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地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农迁房满足被征地农转非居民住房需求。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至规划期末止,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公共住房、农迁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