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广西红十字会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广西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自治区粮食局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对确需调用国库战略储备物资用于救灾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联合行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拨申请。
自治区民政厅调配帐篷等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广西红十字会将灾情及时上报中国红十字会,并视灾害程度发出救灾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规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6.2.13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常驻记者到现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外事办同意。采访期间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服从现场执法人员的管理。上述人员在桂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自治区外事办、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南宁海关对国外申请来桂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依法作特殊处理,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桂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区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地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