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协调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中央和自治区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
第六,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对灾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指挥和协调。
第七,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八,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九,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3.2 Ⅱ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全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请求支援。
第二,协调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中央和自治区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
第六,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对灾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指挥和协调。
第七,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八,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中国地震局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九,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工作组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于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3.3 Ⅲ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和协调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情况向中国地震局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视情况协调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中央和自治区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
第六,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对灾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第七,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区社会各界呼吁援助。
第八,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跨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3.4 Ⅳ级响应
在中国地震局的支持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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