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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函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区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由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自治区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 9.1。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发生跨国 (境)、跨自治区的地震灾害时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自治区地震局的震情速报
  自治区及邻近地区震级大于或等于3.5级的地震,自治区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值班人员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2.2 自治区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到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收集震害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同时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自治区地震局应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将及时了解和掌握到的灾情发展动态,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自治区地震局和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程序见附录9.2,传真格式见附录9.3。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公安、安全监督、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动态,及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应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有条件的要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侨胞、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港澳办、台办或外事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公告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自治区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4。
  4.2.5 通信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有线、移动、卫星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通信保障组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根据现场通信设施破坏情况,开通电话和网络,保持灾害现场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I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全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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