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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函
(桂政办函[2006]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紧急处置
  4.5 指挥与协调
  4.6 紧急支援职能和部门分工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7.3 平息地震谣言
  7.4 应急戒备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国际沟通与协作
  8.4 奖励与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9.2 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程序示意图
  9.3 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9.4 自治区震情简报格式
  9.5 自治区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9.6 相关部门通讯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使本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
  自治区民政厅分管负责人
  自治区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人
  自治区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武警广西总队,自治区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广播电影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外事办、法制办,广西红十字会,南宁海关,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柳州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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