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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条例》和69号文的规定,对本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已经完成或在建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和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全面检查。
  (二)备案情况:一是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二是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69号文的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三是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备案职责。
  (三)资质使用情况: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条例》第23条、《资质管理办法》第23、24、25条规定的情况。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的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在提交检查报告时,同时报送因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取得成效的实例1-2个。
  我厅将于11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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