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