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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推进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信息化是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本市作为今年农业部已启动标识溯源试点省(市)之一,更要加快推进畜禽标识信息化管理和溯源工作。市畜牧兽医站应当及时建设好本市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要通过建立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本市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

  五、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是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办法》的实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标识工作。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对养殖场的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养殖场备案、标识加施、信息管理及执法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畜禽养殖生产者的法律意识。

  七、做好《办法》实施过渡期相关工作。本市自2002年来,在推进牲畜免疫耳标制度中做了大量工作,为《办法》实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考虑到新旧办法在制度上的不同,尤其是新标识的使用和流通有一个过程。为保证畜禽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将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为《办法》在本市实施的过渡期。其中,从现在起,不得继续对牲畜加施免疫耳标,应按规定加施本《通知》确定的牲畜耳标,两种标识在流通环节同等有效。原免疫耳标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回收并销毁。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佩戴免疫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只允许佩戴牲畜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各区县要加强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免疫耳标与牲畜耳标的衔接以及《办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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