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6)第5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办法》,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为推进《办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
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的佩戴工作。畜禽标识是畜禽个体的唯一代码,是畜禽建立个体档案的重要基础信息。按照《办法》规定,本市畜禽标识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采购,逐级供应。目前,作为畜禽标识之一的新的牲畜耳标已经发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各类牲畜养殖场。牲畜养殖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对散养畜禽,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级动物防疫人员予以加施。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加施畜禽标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畜禽标识规范、及时地加施到位。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办法》还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了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