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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的通知[失效]

  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
  (二)设点布局要求
  1、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
  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开。
  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三)屠宰设施要求
  1、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
  2、 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
  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
  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134517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
  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
  (四)检疫要求
  1、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化制、销毁印章。
  2、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并与生猪加工数量相适应。
  3、兽医卫生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核发的动物检疫员上岗证。
  4、兽医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5、具有完整的检疫台帐。
  (五)屠宰管理要求
  1、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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