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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的通知[失效]

  (2)性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
  (4)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二、宠物诊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范围
  1、从事宠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2、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的在沪外商独资、合资开办的宠物诊疗服务机构。
  (二)选址、布局
  1、诊疗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及公共卫生要求。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它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场所200米以上,与居民区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诊所应有合理的规划及布局。有独立的营业场地,诊疗面积大于10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办公室、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和病畜隔离室;
  3、消毒及隔离等设施。诊所配备专用的消毒工具;应有专门的排污设施和废弃物处理措施;诊疗场所内严禁从事与诊疗无关的活动,以防止疫病传播。
  (三)动物防疫要求
  1、诊所内应有健全的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动物诊疗服务、人员岗位责任、消毒卫生、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及收费标准,张贴上墙。
  2、诊所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四)人员要求
  1、诊所应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助理人员。个体宠物诊所的上述兽医人员还需提供辞职、失业、离退休等有关证明;
  2、从事动物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药品进库登记、药品使用情况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六)兽药使用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
  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要求
  1、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
  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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