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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的通知[失效]

  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四)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1、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
  2、免疫: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抗体监测、监督检查;同时场内应根据周边地区疫病发生情况,以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式方法及适宜的免疫程序。
  3、消毒:应按照严格的消毒制度及规范执行,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的品种。
  4、引种:引进的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凭相关检疫证明入场,入场后需在隔离棚舍饲养观察1个月以上,经兽医主管部门检测无疫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5、其他: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相关饲养场做好灭鼠防鸟工作。
  (五)各项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认可制:兽药、疫苗的采购领用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免疫耳标领用记录;病死及无害化处理记录;生产、销售记录;淘汰记录。
  (六)兽药、饲料使用
  1、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生物制品及饲料、饲料添加剂。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及本市105号令《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的违禁药品包括以下五大类: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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