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3)第3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为执行农业部2002年第15号令《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动物的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诊疗和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储藏等场所的动物防疫行为,根据农业部15号令和国家有关的动物防疫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的管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动物防疫审核条件的场所要限期整改,待审核合格后方可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规模饲养场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范围
各级规模在百头以上的牛场、千头以上的猪场、万羽以上的禽场、犬场及特种养殖场。
(二)选址、布局
1、场址应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场内规划及布局的技术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有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生产区内各棚舍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中建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水沟,且按生产流程依次排列;净污道相分离。
3、消毒、隔离等设施。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有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消毒器具和兽药、疫苗储存器具)、饲料仓库、隔离棚舍、病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猪、牛场应建有粪便、尿液及污水净化处理设施。
(三)人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