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防禽指〔2004〕5号)
各设区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暨指挥部成员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种禽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种禽场的防疫监督管理,定期对种禽进行免疫抗体效价检测,及时进行免疫,确保种禽具有较高的免疫抗体效价,确保孵化出的雏禽具有较高的母源抗体。在疫情流行期,雏禽首免时间可适当提前。从省外非疫区引进的雏禽、禽类胚胎、种蛋,按《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从疫区引进禽类及其产品。
二、加强散养禽类管理。对散养禽类全面进行消毒、免疫,实行封闭圈养管理,禁止禽类放养,防止与野鸟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羽毛等接触。严禁鸡与鸭、鹅等混养,严禁禽类和猪混养,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要做好散养禽类饲养地的消毒工作。
三、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管理。要切实加强禽类交易市场消毒工作。禽类交易市场要远离禽类养殖区。凡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屠宰禽类和经营加工禽类产品。从禽类饲养场运到禽类交易市场又未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凡未经严格消毒的,不得运回饲养场。
四、加强候鸟栖息地、群鸟聚集地及其周边禽类管理。候鸟栖息地、群鸟聚集地及其周边禽类免疫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周边10公里免疫带。同时,家养水禽必须上岸,隔离罩网圈养,定期消毒,不得让家禽进入候鸟栖息地、群鸟聚集地,防止与野生禽鸟接触。
五、加强水源地及其周边禽类管理。京津水源地和省内各地水源地不得放养任何禽类,水源地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禽类必须圈养,并优先免疫。
六、加强省际间交界区域禽类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省境周边禽类免疫带建设,对省境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禽类实行优先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