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每月对本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做好自查记录(附件3);并在每月4日前将自查记录和文字小结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至少1次下载传染病个案电子版,检查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自查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及时率;每月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结果并纳入每月传染病疫情分析报告,于次月7日前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本月本辖区疫情概况、报告质量和防治重点反馈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前往医疗机构检查漏报率、准确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辖区内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质量控制报表上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小结,并将小结内容纳入年度传染病疫情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本年度本辖区和全市疫情概况、报告质量和防治重点反馈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下载传染病卡片个案检查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及时率、准确率和重卡率,并反馈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汇总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质控报表,反馈全市网络直报质量控制季度报表;年终以年度为单位对全市网络直报报告质量进行小结,将小结内容纳入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反馈给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指导检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到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检查与指导,并填写“医院传染病报告指导检查记录”(附件4),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培训至少1次,现场指导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工作指导和检查。每年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医疗机构实行抽查和指导,覆盖率为10%。
六、信息保存和利用
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完成本单位和本辖区内传染病月报、年报等相关数据的备份,按月和年导出本单位和本辖区内的传染病个案信息,妥善保管。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应保留3年,主卡保留在病例现住址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卡保留在病例就诊的医疗机构内。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辖区内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月报和年报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将疫情分析结果反馈至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即时做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月报和年报形式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将疫情分析结果反馈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市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即时做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七、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可以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通过VPN(HTTP://10.254.254.229)登录到国家传染病直报系统。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相应的制度,并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掌握本辖区各医疗机构基本属性,通过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妥善设置本区县各级网络直报用户的授权工作;按年度掌握本辖区内地区编码和网络直报用户情况,进行地区和机构属性维护(附件5,附件6)。
(三)各区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掌握用户名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要按照规定填写用户权限申请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用户(见附件7,附件8,附件9);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的,应当经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查询。
(四)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各使用单位应当每月更改相应的用户密码,并作登记和签名(附件10);一旦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附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附件2 网络直报监控记录表
附件3 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自查情况表
附件4 医院传染病报告指导检查记录
附件5 上海市 区/县网络直报地区编码一览表
附件6 上海市 区/县网络直报用户一览表(包括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
附件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附件8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
附件9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申请回执
附件10 用户密码登记更正登记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1、初次报告2、订正报告
┌────────────────────────────────────────┐
│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岁□月□ │
│天) │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病人属于*:□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他城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门 │
│牌号) │
│患者职业*: │
│□幼托儿童、□散居儿童、□学生(大中小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 │
│病例分类*:(1)□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结果│
│(献血员) │
│ │
│ (2)□急性、□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
│发病日期*:□□□□年□□月□□日(病原携带者填初诊日期 就诊时间) │
│诊断日期*:□□□□年□□月□□日 │
│死亡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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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传染病*: │
│□鼠疫、□霍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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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传染病*: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 │
│型)、□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
│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痢疾(□细菌性、 │
│□阿米巴性)、肺结核(□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伤寒(□伤寒、□副伤寒)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I期、□II期、□III期、□胎传、□隐性)、□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
│、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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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传染病*: │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
│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
│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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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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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
│ │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
│ │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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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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