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个案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于2小时内寄(送)出。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除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之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丙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规定须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诊断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由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报告时限
医疗机构、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现场调查发现的传染病个案病例立即填卡,并在“疾病监测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初次报告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果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的情况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进程报告。
事件终结,完成书面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后2小时内,负责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结案报告要求做出结案报告。
四、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传染病个案疫情报告
传染病个案按以下程序报告(图1)。
图1传染病个案报告流程(略)
1、填卡
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当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附件1),“传染病报告卡”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医疗机构内由门急诊医生负责诊断、填卡和卡的更正;检验部门通过联系单(簿)提供医生诊断依据;病史室提供病史核对与检查。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调查人员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性检测结果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网络报告
(1)初始报告:医疗机构防保科将传报卡汇总,登记造册,核实后确认上报,录卡要求及时、完整、正确,不得错报、漏报。
已经报告的病例,一旦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报告单位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作出订正报告,并立即上网修改,做到更正及时;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及时订正。
(2)补报和代报
补报:医疗机构防保科在日常工作、自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备注栏注明“补报”。
代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传染病信息的网络报告由当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并做好代报记录。
3、网络报告信息核实
(1)审核: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等病种的终审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报告信息,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并于2 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其他传染病报告信息,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无误后,应于24 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
(2)查重: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对本辖区内的传染病个案进行查重,删除重复报告信息。
(3)监控与信息报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9时、下午4时,至少两次对稀少、重点病种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实、处理、上报(附件2)。
异常情况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散发和暴发疫情;已消灭或罕见的传染病:脊髓灰质炎、白喉、钩端螺旋体、炭疽、斑疹伤寒、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丝虫病、出血热、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散发和暴发疫情;同一症状多例不明原因疾病。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疫情报告
发生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医疗机构先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在现场调查中发现的个案病例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疾病监测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个案网络报告;通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将该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按要求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
五、质量控制和指导检查
(一)质量控制
通过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及时率(包括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联系单(簿)符合率和死卡复活率等指标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