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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6)5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根据本市情况,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本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机构职责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通过“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报。
  (一)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诊断、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奖惩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疫情,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HIV 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疫情报告质量评价和报告工作考核评估;制定单位内部网络直报管理办法,协调网络报告相关部门的联系,包括与性病防治机构和眼病防治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纵向联系等。
  负责收集和分析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资料,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定时和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向有关单位反馈。其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要负责本辖区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的报告工作。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做好代报记录。
  负责动态监视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核实。
  负责辖区内“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和本辖区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三)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建设和完善疫情报告网络系统,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督导和检查。
  市卫生局根据本市传染病疫情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增加本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报告内容
  (一)传染病个案
  1、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除肺炭疽以外的其它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卫生部和本市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
  (3)本市要求报告的非法定传染病:水痘、手足口病等。
  (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及其他不明原因传染病。
  (5)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要求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病例分类和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要求报告。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本市发生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除及时报告传染病个案外,须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三、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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