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6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钻石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钻石交易的有关税收规定
1.对国外产钻石(凭产地证书)进口,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口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钻交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口的成品钻石,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国产钻石,凭核准单,按实际成交价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对加工后的成品钻石进入到钻交所,再以成品钻石报关进口的,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钻石出口不退税。
2.钻交所会员单位间在钻交所内的钻石交易(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凭核准单和交易凭证,免征增值税。
3.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钻交所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关于钻石交易的实物核准
1.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钻石交易核准单》,对进出钻交所的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登记信息的主要内容:进口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币别、缴款单位名称、税号、发票号、出口单位、货物名称、价格、国际代码和核准单类别(进/出境或进/出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