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来,我市个别县区发生的“清真不清”事件,严重伤害了穆斯林群众的感情,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
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清真不清”问题的发生,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
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我市清真食品行业迅速发展的实际,对我市清真食品行业管理工作体制作出如下调整。
1、近郊四区生产、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清真食品企业,1000平方米以上副食品超市内的清真食品经营点,大专院校、部队、机关内部的清真食堂、餐厅,民航(清真)配餐公司,清真肉食品大型屠宰、储藏企业,由市民委直接管理,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年检、年审工作由市民委负责。其他清真食品企业,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区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发放并报市民委备案,其年检、年审工作由各区负责办理。清真食品的鉴定和监制工作仍由市民委或其委托的相关组织负责。
2、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对所管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包括外地屠宰生产的清真肉食品进入我市销售相关“清真”证明的查验工作。
3、市民委负责监督全市各县区民族宗教部门执行清真食品法规的执法,复议、撤销各县区不符合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行政决定;对各县区清真食品企业执行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和责成有关县区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治理和集中检查活动;根据县区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各县区开展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4、根据《
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牌由市民委统一监制。各县区在发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等行政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