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积极推行消防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初,市政府将与各区(县)政府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并在年终组织考评。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职责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其中与消防有关的考评内容,并逐步加大考核分值,严格兑现奖惩。
(二)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把消防工作列为政务督查内容,对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查,督查考评后,形成政府督查通报,向市长办公会议汇报。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要提交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