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从南京的实际出发,继续大力发展地方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全市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积极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编制、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和调度指挥、承担区域性灭火任务的地方消防队。针对企业改制后专职消防队普遍萎缩的实际,在城市工业企业集中区,采取由政府或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办法,积极探索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新途径。大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或志愿消防队,提高社会面的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消防干警、地方消防队员的工作、生活困难。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市政府每年将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监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民政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写字楼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