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
(一)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健全和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部署年度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告、通报制度,互相通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每年11月份,各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二)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三)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无法协商一致而统一管理的,或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