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处违反
《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 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
(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 应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选人用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党
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
《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七条 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严重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八条 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针政策和目标的落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党委(党组)会议的集体决策和监督作用,重视和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