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组字[2004]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
《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
《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