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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组字[2004]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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