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实施人事行政许可的主体原则上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人事行政许可,此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可以实施人事行政许可,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实施人事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2、受委托机关必须也是行政机关;3、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进行转委托;4、委托事宜要进行公告;5、委托机关要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实施的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这项工作要作为政务公开的法定责任,结合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抓好落实。一是行政许可规定要公开,所有有关人事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许可依据;二是行政许可主体要公开,哪一级人事行政部门享有哪些行政许可权要让公众周知;三是行政许可实施条件要明确、公开;四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要公开,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期限等程序都要做到具体、明确、公开;五是行政许可决定要公开,人事部门做出的所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都应向公众公开,允许并创造条件让公众查阅。(三)窗口式办理等便民制度。按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一项人事行政许可,需要人事部门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窗口式办理制度。此外,还要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书面申请、书面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制度,简易程序与当场决定程序制度等,以充分体现便民原则。今后,凡属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行政许可程序制度。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人事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抓紧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途径,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或处理,防止和纠正重权力、轻责任和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