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纳税人兼营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问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兼营退税产品,而无法准确划分其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退税产品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当月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或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分摊方法一经选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年度内不得改变。

  (六)关于税务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销货发票时,必须做到发票开具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免税企业销售货物(除粮食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外购原材料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入的主要原材料,不得以白条或运输发票作为外购材料的记账凭证,在计算企业的利废比例时,一律应以合法税务发票为依据。享受退税的企业购入原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税负率明显偏高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经纳税评估或移送税务稽查后才能办理退税。

  五、增值税减免(退)税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健全减免(退)税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产品(项目)、年限、金额等,加强对减免(退)税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实时监管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销售额及增值税额的变动情况,尤其是对减免(退)税额较大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同行业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重点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实际纳税能力是否相一致,产品的税负率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报批类减免税企业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纳税人有否扩大减免税范围,将不符合规定的外购、外加工、出口的产品纳入免税的申报范围;纳税人对于已享受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有关手续;有规定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4.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建立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