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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在全程服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批决定,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办理正式批文;对依法不予减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填发《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

  3.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减免(退)税审批或备案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向纳税人送达减免(退)税书面决定。减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减免税中对纳税人享受免征税收优惠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对其免税资格可进行一次性审批,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对享受减征优惠的,采取按年审批。

  四、增值税减免税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取消减免税通知书》,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也可以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二)关于减免(退)税企业的财务核算问题.纳税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各种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正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必须分产品建立原辅料出入库台账及产品生产耗用台账。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产品(项目)和非减免税产品(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独立计算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对于账证不健全,征免税产品(项目)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对虽经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三)关于减免税企业的纳税申报问题。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应当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四)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兼营免税产品,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当月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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