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审批手续的免税产品(如国税发[2004]16号及国税函[2004]884号文件中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规定范围的饲料产品等)。
三、申请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全程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涉税文书),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可用CTAIS中的表式);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减免税产品(项目)无关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全程服务窗口收到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及时将申请减免(退)税的有关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2.要求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减免(退)税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1.对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见附件3),将核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