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产品
1.福利企业生产的自产产品。凡符合国税发[1994]155号及浙国税流[2001]108号、[2003]77号文件规定的生产性福利企业,应在年检年审合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先征后退增值税的申请。企业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一并附上《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福利企业“四表一册”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享受增值税的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工作时,应审核残疾人员的安置比例和上岗、出勤比例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水泥、再生沥青混凝土、生活垃圾发电等其他产品。凡符合财税字[2001]198号、[2004]25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对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按月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凡符合财税[2002]70号及国税流[2001]83号、[2006]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取得浙江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超税负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可按月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优惠政策。
4.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退税类产品。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范围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产品(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产品(项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免税产品;
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免税产品(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生产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