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国税流[2006]241号 2006年6月14日)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就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范围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并办理正式的批文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规定范围内的建材(水泥产品除外)、电力及其他产品。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凡符合国税发[2004]60号及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粮食(油)企业销售规定范围内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及浙国税流[1999]97号文件规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企业,应凭有关部门确定的粮油轮换供应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粮食(食用植物油)企业提供的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审批确认其减免税资格,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直接减免税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