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6号)
《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业经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7日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
(2006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水、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规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