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次日,网上申报辅助系统将产生“比对异常纳税人名单”、“比对正常纳税人名单”。办税大厅异常处理岗应于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比对异常一般纳税人按照《“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1)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或记录有关情况;或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2)转交复核岗。复核岗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交税源管理部门。同时应产生《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3)。并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附件5)报送增值税管理部门。
《未票表比对纳税人清单》、“比对异常纳税人名单”、“比对正常纳税人名单”各地可于申报期结束后次日通过网上申报辅助管理系统(http://80.16.16.180:7001) 查询并下载。
(三)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意见后,移交办税大厅复核岗;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收缴、停售专用发票”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同时立即办理收缴、停售专用发票手续。并将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企业户数及时告知增值税管理部门。
(四)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恢复使用专用发票”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恢复“使用专用发票”手续后,再转交办税大厅复核岗。
(五)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办理。
(六)对逾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也应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对比对异常的一般纳税人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但《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中不反映此项内容。
二十五、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国税机关报送《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市(地)国税机关汇总后,于2日内报送省局。
二十六、本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略)